什么样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我国法律中,以下这些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并且在婚后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比如说,一方在结婚前贷款买了一辆车,且这辆车婚后也完全是个人在使用,没有用于家庭出行等共同生活用途,那么这笔车贷就属于个人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其次,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个人承担,这种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利益,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用自己婚前的积蓄开了一家小店,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如果没有与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紧密关联,就属于个人债务。 然后,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在夫妻家事代理权范围外,一方私自给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提供经济帮助产生的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另外,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像一方因为交通事故侵权需要赔偿,或者因为犯罪被处罚金等,这些是该方个人的过错或犯罪行为导致的,与另一方没有法律联系,属于个人债务。不过,如果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或从事家事代理行为等特定情况下产生的,对外可能需夫妻共同承担,但对内仍是一方个人债务。 最后,夫妻一方不合理的个人开支而产生的债务,比如一方沉迷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概念: 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一方单独承担的债务 。 夫妻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