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破产过程中是否还需要纳税?


在公司破产过程中,纳税问题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重要方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这个概念,简单来说,破产就是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来清理资产、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债权类型。企业所欠的税款,包括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欠税,以及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因特定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新税,都需要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所欠的税款,这属于破产债权的一部分。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中,税款的清偿顺序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说,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得到清偿。 而对于破产程序中产生的新税,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为了继续营业而产生的必要税费,比如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为了恢复生产经营而进行销售活动产生的增值税等,这些税费通常被视为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其清偿顺序优先于包括税款在内的其他债权。 综上所述,破产过程中企业仍然可能需要纳税,具体情况要根据税款产生的时间和性质,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处理。企业的管理人需要妥善处理好纳税问题,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