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款如何处理?

我公司已经进入破产受理程序了,但在这之后又产生了一些税款。我不太清楚这些新产生的税款该怎么处理,是和破产前的债务一起处理,还是有别的规定呢?很担心处理不当会引发更多问题,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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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税款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款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它的相关处理方式。首先,我们要明确破产受理这个概念。当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时,就意味着企业正式进入了破产程序。从这个时间点开始,企业的运营和财务状况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对于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款,它属于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破产费用,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费用。而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税款,但如果是为了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等与破产程序直接相关活动产生的税款,可认定为破产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若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款是基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继续营业等情况产生的,就属于共益债务。在清偿顺序上,《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所以,对于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款,企业和管理人需要准确判断其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处理,以保障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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