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以后产生的欠税共益债务该怎么处理?
我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了,在这之后产生了欠税共益债务。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这些债务,是优先偿还还是和其他债务一起按比例偿还呢?心里没底,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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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产清算以后产生的欠税共益债务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共益债务的概念。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在破产这个特殊过程中,为了让所有债权人能尽量多拿回钱,而产生的一些必要开支。 对于破产清算以后产生的欠税共益债务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欠税共益债务,但在实际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后产生的欠税,如果符合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这一条件,也会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也就是说,对于欠税共益债务,首先要用债务人的财产随时进行偿还。如果债务人财产足够,就全额偿还欠税共益债务;要是财产不够同时偿还破产费用和欠税共益债务,那就先还破产费用;若连一种债务都不能完全偿还,那就按照比例来清偿。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能够公平、有序地进行,让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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