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福利企业的即征即退是否为应纳税额退税?

我经营着一家福利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遇到了疑惑。我们企业符合即征即退的条件,但是不太清楚这个即征即退到底是不是应纳税额退税。我想知道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法律规定上是如何界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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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利企业退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几个关键概念。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应纳税额则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应当缴纳的税款金额。 对于福利企业的即征即退,它属于应纳税额退税的一种形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具体来说,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也就是说,福利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后,税务机关会根据其安置残疾人的情况,在征税时按照一定限额将部分税款即时退还企业。这退还的部分就是应纳税额的一部分,所以福利企业的即征即退本质上是应纳税额退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促进社会公平和福利事业的发展。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如准确核算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工资发放情况等,以确保符合退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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