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税收优惠情况以及法律依据。 首先是增值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双倍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另外,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上,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若要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