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是按协议约定之日算吗
在做生意时和合作方签了合同,现在因为一些状况要解除合同。合同里倒是约定了解除的日期,可我不太确定到时候是不是就按这个约定的日子来算解除合同,想弄明白从法律层面到底是不是这样的,希望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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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并不一定完全按协议约定之日算,这需要分多种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通常会在签署的解除协议文件上注明具体的解除执行时间,那么就以这个注明的日期为准 。这是因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解除合意,对解除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既然协商一致,对于解除时间的约定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若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双方事先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进行解除,那么自相应的解除通知送达至相对方之日起,解除行为生效。比如,合同约定若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合同解除,那么当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就解除了。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然后,如果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另一方质疑该解约行为的有效性并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若裁定对方异议不成立,那么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这是通过司法途径对合同解除的时间进行确认。 最后,若当事人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仍然起诉要求进一步解除已解除的合同,法院会根据合同条款审查是否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若不满足任一条件,合同将自法院作出驳回或命令强制解除的判定且生效时解除,并且最终的解除合同日期以法院出具的终审判决书正式生效那一天为准。 总之,解除合同日期的确定较为复杂,要根据具体的解除情形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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