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协议的效力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绝对统一的定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从积极方面来看: 首先,夫妻双方签订忠实义务协议若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双方是在完全自愿、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比如夫妻双方经过深思熟虑,心平气和地就彼此的忠实义务及违反后的责任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 其次,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出轨需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在不影响一方基本生活且数额合理的前提下,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同时,夫妻双方需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认识到签订协议的意义和后果,一般成年人在精神、智力正常的情况下都具备这种能力。在满足这些条件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该协议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比如有的夫妻在婚前签订了忠诚协议,婚后一方违反协议出轨,另一方依据协议要求对方承担约定责任,在符合上述条件下,法院可能会支持。 从消极方面来看: 一方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所以男女之间所谓的“忠诚协议”,一般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来调整。 另一方面,从协议内容来讲,如果存在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例如协议中规定一方若提出离婚就需净身出户,这限制了离婚自由权。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此外,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一般不会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因无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标准,主要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总体来看,仅有极少数地方法院会作出支持性判决,也有一些法院专门出台了“对于此类案件不予受理”的相关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