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在工作中遇到了点麻烦,感觉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了,但又不太清楚处理这个事情有没有时间限制。想具体了解一下,从知道权益被侵害到去处理劳动争议,这个时效到底是怎么算的,会不会过了时间就没办法维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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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通常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简单来说,如果你的权益被侵害了,从你发现或者应该发现的那一天开始,一年内要去申请仲裁。 不过,这个时效可能会出现中断和中止的情况。当中断时,仲裁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比如,你向对方主张了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又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这些情况都会导致时效中断。 而时效中止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让你没办法在规定的一年时效内申请仲裁。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这一年时效的限制。但要是劳动关系终止了,就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相关概念: 仲裁时效:就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限。 时效中断: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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