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与盗伐林木罪是想象竞合吗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对盗窃和盗伐林木罪的关系有点困惑。想知道这两个罪名在实际情况中,会不会存在想象竞合的情况呢?是怎么判断的呀?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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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盗伐林木罪一般被认为是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 。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呢,简单说就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多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这些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最终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来定罪。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不同罪名,这几个罪名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包容等关系。 从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了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盗伐林木罪实际上是盗窃罪的特别规定。当一个行为既符合盗窃罪构成又符合盗伐林木罪构成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盗伐林木罪来定罪处罚 。比如,张三违反森林法规,非法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其行为既满足盗窃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财物的特征,又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应认定为盗伐林木罪。 不过,对于盗伐已经枯萎死亡的林木的行为,由于不存在对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的侵害,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还有,如果盗伐林木的数量未达到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标准,但是达到了盗窃罪的数额门槛,应当以普通盗窃犯罪进行依法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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