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存在法条竞合吗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法条竞合情况不太明白。想知道这两个罪名在法律规定上有没有重合交叉的地方,要是遇到具体案件,怎么判断是不是法条竞合,希望能详细了解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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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在法律界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但主流观点认为二者不存在法条竞合 。 首先,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法律条文的错综复杂规定,导致该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简单说,就是一个行为同时能对上好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况。常见的法条竞合形成原因有犯罪主体特殊、犯罪对象特殊、犯罪目的特殊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就是说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犯罪对象是独立于自身的任何公私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犯罪对象是所任职公司占有的财物。 从构成要件来看,二者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以及侵害对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盗窃罪强调的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强调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这使得它们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同时符合彼此的构成要件,也就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另外,从法律适用角度,如果存在法条竞合,一般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由于各自构成要件的独特性,不存在这种特别法与普通法的适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二者不存在法条竞合的法条,但《刑法》对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作出规定,从侧面反映出立法者是将二者作为独立、不同的犯罪来处理的。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 不过,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复杂案件,比如快递公司员工偷拿客户财物等情况,对到底定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可能会存在争议,但这更多是对案件事实认定、行为性质判断的争议,并非是因为法条竞合。 相关概念: 法条竞合: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条文规定,同时符合数个构成要件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 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构成犯罪的主体。 特殊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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