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有期限吗?
我遇到一个情况,有人被留置了,我不太清楚留置这个事儿。我就想知道,留置是不是没有时间限制啊?还是说有相关的规定?要是有期限的话,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很想弄明白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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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有期限规定的。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一般情况下的留置期限,从采取留置措施次日起算。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过严格的审批等程序,留置的总期限最长可以达到六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此外,如果被留置人员的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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