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未遂犯?


要判断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未遂犯,我们得先搞清楚聚众斗殴罪和犯罪未遂的概念。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聚众斗殴罪。但法律并没有直接提及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不过我们可以从犯罪构成和司法实践来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存在未遂犯。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其犯罪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构成。当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聚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被警方及时制止,而未能进入到“斗殴”阶段,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未遂。因为“聚众”是为了“斗殴”做准备,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聚众”完成后由于外界因素无法进行“斗殴”,符合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特征。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聚众斗殴罪不存在未遂犯。该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都构成犯罪既遂。一旦行为人实施了聚众行为,就表明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并且完成了法律所要求的行为,不需要等到斗殴行为实际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未遂犯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有些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考虑是否存在未遂情节。例如,如果在“聚众”阶段就被制止,且情节相对轻微,有可能被认定为未遂。但如果“聚众”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即使未实际发生斗殴,也可能被认定为既遂。 所以,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未遂犯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司法机关的认定。在判断时,关键要分析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对公共秩序造成了实际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