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破坏航道交通设施罪?
我在网上看到有人破坏航道交通设施,导致船舶通行受阻。我想知道在我国法律里,有没有专门针对破坏航道交通设施的罪名呢?这种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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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破坏航道交通设施罪”这一确切罪名,但与之相关的是破坏交通设施罪。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来了解一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定义。它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航道”就包含在内,也就是说破坏航道交通设施,情节达到一定程度,是可能触犯该罪名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关键在于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比如,如果有人故意在航道中设置障碍物,导致过往船只可能发生碰撞、搁浅等危险,就可能构成此罪。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但只要存在这种危险状态,就可以认定为犯罪。而如果破坏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不构成此罪。 综上所述,虽然没有“破坏航道交通设施罪”这个单独的罪名,但破坏航道交通设施的行为可以依据破坏交通设施罪来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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