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
我有一笔公积金余额,不知道在哪些情形下能够把这笔钱取出来。我现在也不太了解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提取公积金余额的具体情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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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也就是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一定条件下,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这意味着当你为了自己居住的房子进行买卖、建造、翻新或者大规模修理的时候,就能够提取公积金。比如你购买了一套自住的商品房,就可以凭借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去申请提取公积金。 第二,离休、退休的。当职工达到法定的离休、退休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之后,就可以把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取出来。这部分钱可以作为职工离休、退休后的生活资金补充。 第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如果职工因为身体原因完全失去了劳动能力,没办法再继续工作,并且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也能提取公积金,用于后续的生活和医疗等支出。 第四,出境定居的。当职工要离开中国,到其他国家定居时,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可以提取出来。 第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如果你使用了贷款购买房子,在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过程中,可以提取公积金来减轻还款压力。比如你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每个月就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对于一些租房居住的职工,如果每个月支付的房租超过了家庭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超出部分就可以用公积金来支付。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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