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考核不通过是否有赔偿?
我在试用期结束时被告知考核不通过,公司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自己有没有权利要求公司给予赔偿,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不少见,我就想具体了解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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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考核不通过是否有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阶段确实未能达到试用标准,比如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及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无需承担任何额外的经济补偿责任。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如果是由于雇主单方面提出无理由解约请求,也就是用人单位没有合理依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导致员工遭受了权益损失,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是否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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