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法中,轻伤已恢复出院的还有护理费吗?
我家人前段时间出了交通事故,受了轻伤,现在已经恢复出院了。但出院后还需要人帮忙做一些简单的生活照料。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按照交通法的规定,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护理费呢?具体是怎么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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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法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轻伤已恢复出院的情况下,是否还有护理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如果当事人在出院之后确实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护理服务,那么相关的护理费用依然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其次,关于护理期限以及对护理依赖程度的评估,需要有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判断和证明。护理期限的计算应截止至受害人为恢复正常的生活自理能力为止。例如,虽然伤者已经出院,但身体某些机能还未完全恢复,生活上仍需要他人协助,比如帮忙做饭、打扫卫生等,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需要继续支付护理费。 然而,如果受害人由于身体残疾而无法完全恢复自主的生活能力,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适当的护理期限,不过最长不得超出二十年。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该解释为护理费的主张和计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以保障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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