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聚众斗殴是否存在被害人?

我参与了一起聚众斗殴事件,现在心里很不安。我想知道在聚众斗殴这种情况里,是不是存在被害人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认定的,也担心自己会因为这件事承担严重的责任,所以特别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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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众斗殴
  • #被害人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聚众斗殴是否存在被害人,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聚众斗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聚众斗殴主要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一般认为,聚众斗殴是双方或多方的不法行为,参与斗殴的人员主观上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所以通常不存在传统意义上无辜的被害人。因为双方都是出于故意去实施斗殴行为,都有伤害对方的意图,不符合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无辜者这一特征。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无关的第三人被斗殴行为波及,例如路人被斗殴者的器械误伤,或者被打斗的人群撞倒受伤等,那么这个第三人就可以被认定为被害人。因为第三人没有参与斗殴的故意,是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受到了伤害。这种情况下,实施伤害行为的斗殴者需要对第三人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涉及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此外,如果在聚众斗殴中,一方参与者明显超出了斗殴的故意,实施了过度的暴力行为,导致另一方的部分参与者受到严重伤害,这些受到严重伤害且无过度暴力行为的参与者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被害人。对于这种情况,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证据和事实,判断超出斗殴故意实施过度暴力的行为人是否构成其他更严重的犯罪。 综上所述,聚众斗殴一般不存在被害人,但在有无关第三人被波及或者一方参与者遭受过度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下,是存在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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