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青春损失费一说吗?
我和配偶准备离婚了,听说离婚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但不太确定法律上是否支持。想了解下具体情况,到底能不能索要青春损失费,如果不能,那有没有类似的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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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离婚并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说法,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是不支持索要青春损失费的。 “青春损失费”通常是一种民间说法,用来描述因婚姻关系破裂而可能导致的个人青春时光的损失。然而,这种损失在法律上不具备可衡量性,所以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不过,如果离婚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具体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另外,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那么在离婚时,该方也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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