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是否等同于驳回复审?
我申请了一个商标,收到了商标异议通知和驳回通知。现在对商标异议答辩和驳回复审有点搞不清楚,不明白它们是不是一回事。我想知道这两者在性质、流程、作用等方面到底有啥区别,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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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和驳回复审并不是同一回事,下面将从多个方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商标异议答辩。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而商标异议答辩则是商标申请人针对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回应和辩驳的程序。商标异议答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商标能够顺利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接下来看看驳回复审。驳回复审是指商标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当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时,会驳回该商标申请。申请人如果对驳回结果不服,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驳回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从二者的性质来看,商标异议答辩是针对他人异议的回应,而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申诉。在流程方面,商标异议答辩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异议期内进行;驳回复审则是在商标被驳回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作用上,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商标可以继续注册流程;驳回复审成功,商标有可能获得注册。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答辩和驳回复审在概念、法律依据、性质、流程和作用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不是同一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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