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对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太认可。我想知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到底是不是行政行为,要是它属于行政行为,我就可以通过一些行政途径去处理。所以很想弄清楚这一点,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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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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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政府部门等行政主体为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它本身并不直接设定、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它不像典型的行政行为那样,直接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比如,行政许可行为,它赋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行政处罚行为,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是对事故情况和责任的一种认定,后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如民事赔偿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也进一步表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针对责任认定本身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行为,它主要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后续的民事、刑事程序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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