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将无形资产与下属单位互换是否视同销售?


在法律层面,判断单位将无形资产与下属单位互换是否视同销售,需要依据相关税收法规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视同销售”这个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费的行为。这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特殊的交易安排来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虽然这里规定的是货物的视同销售情形,但对于无形资产的视同销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也有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到单位将无形资产与下属单位互换的情况,如果这种互换是有偿的、等价的交易,通常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的情形,因为双方都有对应的经济利益流入,类似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但如果互换过程中存在一方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无偿与另一方进行无形资产互换的情况,税务机关可能会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以调整应纳税额,确保税收的足额征收。所以,具体是否视同销售,要结合互换的实际情况,包括是否有偿、价格是否合理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