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视同销售?

我公司最近有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业务,用一批货物换了对方公司的一批设备。我不太清楚在税务和会计处理上,这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算不算视同销售,会有什么样的影响,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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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货币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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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视同销售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视同销售”这个概念。视同销售,简单来说就是在会计上可能没有做销售处理,但在税收上要按照销售行为来计算缴纳相关税费。这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防止企业通过一些看似非销售的行为来逃避纳税义务。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符合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那么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例如,企业用自己生产的产品去换取其他企业的固定资产,这就相当于企业把产品销售出去了,要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上,一般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视同销售的。企业需要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按照换出资产的计税基础扣除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不过,在会计处理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确认收入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那么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综上所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大部分情况下视同销售,但会计处理要根据具体准则来判断是否确认收入。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和会计准则,正确进行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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