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是否视同销售?
我经营一家电器店,经常会推出以旧换新的活动。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和税务层面,这种以旧换新的行为是不是会被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在纳税等方面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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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和税务领域,以旧换新通常是视同销售的。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法概念,简单来说,就是某些行为虽然在会计上可能不被当作销售处理,但在税法上,要把它们当作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对于以旧换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在以旧换新业务中,销售方在回收旧货物的同时,又销售了新货物,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一般情况下,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可以按扣除旧首饰作价后的余额来计算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以旧换新业务时,要把新商品的销售确认为收入,同时把回收旧商品当作采购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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