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遗嘱没有公证处公证是否合法?
我自己写了一份遗嘱,打算把名下的房产留给子女,但是没有去公证处公证。我想知道,这样没经过公证的遗嘱在法律上是否合法有效呢?会不会因为没公证就不被认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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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个人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也是可能合法有效的。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遗嘱的几种常见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只要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份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并不需要经过公证。比如老张自己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明确了自己名下房产由儿子继承,并且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注明了日期,这份遗嘱在法律上就是有可能被认可的。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些遗嘱形式也都不要求必须经过公证。 而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它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虽然公证遗嘱在以往具有相对较高的效力,但《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当存在多份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所以,个人遗嘱即便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只要符合相应遗嘱形式的法定要件,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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