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时没办理登记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探讨借款抵押时没办理登记的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抵押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和抵押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合同。而抵押登记呢,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里所说的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也就是说,对于这些特定的财产进行抵押,如果不办理登记,抵押权是不设立的。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表明,借款抵押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即使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合同本身也是有效的。 举例来说,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乙和甲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乙对该房产不享有抵押权。如果甲到期不还钱,乙不能直接就该房产优先受偿,但乙可以依据有效的抵押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借款抵押时没办理登记,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不过,未办理登记会影响抵押权的设立,进而影响债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进行借款抵押时,债权人最好要求抵押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