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会构成侵权吗?
我在处理一些交易文书工作时,涉及到使用一些商标。我不太清楚这样做会不会侵权,心里很没底。想了解一下,在交易文书里使用商标,到底会不会构成侵权呀,具体是怎么判断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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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不一定构成侵权。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商标的使用,按照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判断商标用于交易文书是否侵权,一般要先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这需要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同时,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并且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另外,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如果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若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误导公众,即属侵权。 总之,如果只是正常在交易文书里提及商标来辅助说明交易内容,且不会让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也不存在故意攀附等主观恶意,通常不构成侵权;反之,如果这种使用容易误导公众,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就可能构成侵权。 相关概念: 商标的使用:将商标用于多种场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 商标相同或近似比对:在权利人与涉嫌侵权商标间进行对比,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等标准,采用特定方法认定是否相同或近似。 混淆判断:判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等情形下,是否容易让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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