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我公司有笔业务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在处理账务时,不清楚这免征的增值税要不要计入营业外收入。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到底该不该计入营业外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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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免征增值税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几个关键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取得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当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时,从性质上来说,免征增值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政府给予的一种扶持,这部分免征的增值税可以视为政府补助。 如果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业务是其日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那么按照准则,通常应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科目,而不是营业外收入。因为“其他收益”科目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只有当免征增值税的业务并非企业的日常活动时,才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例如,企业偶然发生一笔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非经常性业务,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 总之,免征增值税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要根据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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