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村支书是否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我家这边村支书被举报说贪污,但是有人说村支书不算贪污罪的主体。我就想弄清楚,在法律上村支书到底是不是贪污罪的主体呢?我想知道判断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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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主体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明确村支书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个主体身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于村支书而言,一般情况下,村支书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村集体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支书是由村民选举产生,主要负责本村的自治事务。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村支书会被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而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当村支书在协助政府从事上述这些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如果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例如,在救灾款物的管理中,村支书负责发放救灾物资,如果他将部分救灾物资私自占有,就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相反,如果村支书只是在处理本村的自治事务,如组织村民开展文化活动、调解村民纠纷等,即使存在一些经济上的违规行为,一般也不构成贪污罪,而可能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村支书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其是否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并且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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