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性骚扰是否构成猥亵?
我在微信上被人言语骚扰了,对方说了很多露骨、冒犯的话。我想知道这种在微信上的性骚扰,从法律角度来看,能不能算作猥亵呢?我不太清楚两者之间的界限,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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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微信性骚扰是否构成猥亵,首先得明白“性骚扰”和“猥亵”的含义。性骚扰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与性有关的冒犯行为。而猥亵通常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微信性骚扰多表现为言语上的冒犯,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从法律认定来讲,构成猥亵往往需要有一定的身体接触动作,比如抠摸、搂抱等。所以,仅靠微信上的言语性骚扰,通常不能认定为猥亵。 不过,如果微信上的性骚扰言语极其低俗、恶劣,达到了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程度,虽然不构成猥亵,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该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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