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有哪些问题值得探讨?


在破产案件中,有几个重要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首先是破产原因的认定问题。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通俗来讲,就是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定一个企业或者个人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明确了破产原因的具体标准,在实践中,判断是否符合这些标准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关键。 其次是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分配问题。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确定破产财产范围后,如何进行分配也至关重要。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再者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作用问题。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多项职权,如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债权人会议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的运用问题。破产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和解则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企业破产法》专门设立了重整和和解章节,对这两项制度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重整和和解,有可能使企业摆脱困境,继续生存下去,同时也能使债权人获得更有利的清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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