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怎么打病历?


在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病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在医疗事故中打印病历的相关事宜。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病历的分类。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客观病历是指记录患者症状、体征、检查结果等客观情况的资料,像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患者是有权复印这些病历资料的。而主观病历则包含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等,这类病历一般不能复印,但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封存。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接下来是打印病历的具体流程。第一步,患者要向医疗机构提出复印病历的申请,并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比如身份证。一般来说,患者本人申请复印的,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如果是患者代理人申请复印,除了患者的身份证外,还需要代理人的身份证以及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医疗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安排专门的人员为患者复印病历。 第三步,复印完成后,医疗机构会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以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患者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复印费用,费用标准通常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果在复印病历的过程中遇到医疗机构拒绝提供复印服务等情况,患者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要求医疗机构改正其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