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支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经济活动中,支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签发支票时,需要注意以下多方面的问题。 首先,关于绝对记载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也就是说,这些事项是支票有效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例如,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必须明确写上“支票”字样,不能含糊不清,而且支付是无条件的,不能附加额外条件。 其次,是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的补记。《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八十六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后期补记,但在补记前,支票的使用会受到限制。 再者,要注意出票人资金账户的余额。《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支票的签章也非常重要。出票人的签章必须符合规定,与在银行预留的签章一致。如果签章不符,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最后,关于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所以,持票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否则可能会影响自己的权益。 总之,签发支票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注意各个关键要素,以确保支票的有效性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