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适用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在适用该制度时,有多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在适用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时,抵押主体方面需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作为抵押人设立动产浮动抵押。这意味着除了这些主体之外,其他主体不能采用这种抵押方式。比如,普通的自然人就不能以这种方式进行抵押。这是从主体资格上对动产浮动抵押进行的限制,以确保该制度在合适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抵押财产的范围也是关键。抵押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里的“将有的”体现了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即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是不断变动的。但是,并非所有动产都能纳入这个范围,必须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动产。例如,企业日常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库存的原材料等都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物品则不能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登记的效力不容忽视。动产浮动抵押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仍然有效,但如果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那么抵押权人就不能对该第三人主张抵押权。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抵押权人最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也很重要。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财产确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一旦抵押财产确定,浮动抵押就转变为固定抵押,抵押权人可以就确定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另外,在动产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正常处分抵押财产。因为抵押财产处于浮动状态,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销售、转让等处分行为,这是为了保证抵押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过多限制。但是,如果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财产,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