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管辖有哪些问题?


涉外离婚管辖是指在涉及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婚姻关系的缔结、终止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中,确定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有权受理该案件的法律制度。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涉外离婚管辖的相关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其次,对于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离婚的情况,如果双方是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且一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对于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总之,涉外离婚管辖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婚姻缔结地等,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