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有诸多重要问题需要注意,下面为您详细阐述。 首先是合同主体资格。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于施工方来说,要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所签订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是工程范围和内容。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工程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不能模糊不清。这包括工程的地点、规模、具体的施工项目等。清晰的工程范围和内容约定,有助于避免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对工作内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如果合同中对工程范围和内容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标的不明确,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但这种事后的确定方式可能会耗费时间和精力,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再者是工程工期。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总工期。同时,要对工期延误的情形和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例如,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等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方可以免责;如果是施工方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后是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合同中要明确工程质量标准,一般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同时,要约定质量检验的方式和时间节点,以及质量不合格的处理方式。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还有工程价款。合同中要明确工程价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节点等。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可以是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者其他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等,支付时间节点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后是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协商是双方通过友好沟通解决争议;仲裁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诉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会有不同的程序和规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