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有哪些问题?


特别清算和破产清算是公司清算过程中不同的两种清算方式。特别清算一般是在普通清算遇到显著障碍或公司负债超过资产存在疑问时,由法院介入进行的清算程序。而破产清算则是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的清算程序。 当特别清算需要转为破产清算时,首先会面临程序启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特别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符合破产条件,那么清算组、债权人等相关主体都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将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但实践中可能存在主体不明确是否该提出申请,或者不清楚该在什么时机提出申请的问题。 其次,两种清算程序的衔接也是关键问题。特别清算和破产清算在清算组的组成、职责以及清算的具体流程上都存在差异。特别清算的清算组可能是由股东、董事等组成,而破产清算的管理人通常由法院指定。当转为破产清算时,需要将特别清算阶段已完成的工作和资料顺利移交给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同时,在特别清算阶段已经进行的一些处分财产等行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否有效也需要进行判断。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就要求在程序衔接时,对特别清算阶段的相关行为进行审查。 再者,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也是重要方面。在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确认以及清偿顺序等都需要重新按照破产清算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可能会担心在程序转换过程中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债权申报期限的变更、清偿比例的变化等。法院和管理人需要做好相关的通知和解释工作,确保债权人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另外,时间限制问题也不容忽视。特别清算和破产清算都有各自的时间要求。在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时,要注意各个阶段的时间节点。例如,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债权申报的期限、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时间等。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程序,可能会影响整个清算的进程和结果。总之,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相关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