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执行的若干实务问题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时遇到了代位执行的情况。不太清楚在实际操作中,代位执行会有哪些具体的问题,比如执行的条件、流程,以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等。想了解一下关于代位执行的这些实务问题到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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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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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代位执行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首先是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这里要求必须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同时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不能清偿债务一般是指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到期债权则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其次是代位执行的程序问题。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代位执行的条件。审查通过后,法院会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通知中会明确第三人应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如果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再者是第三人的异议问题。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对异议不进行实质审查,而是直接停止对第三人的执行。但如果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这种异议不影响执行。另外,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承认的部分可以强制执行。 最后是代位执行的限制问题。在代位执行中,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抗辩权可以向申请执行人主张。而且代位执行的范围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限,不得超过被执行人的债务范围。同时,执行法院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代位执行,即不能进行复代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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