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时,有多个重要方面需要注意。首先是遗嘱的效力问题。遗嘱要想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在形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实质要件方面,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其次是遗嘱的内容问题。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再者是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最后,在发生遗嘱继承纠纷时,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比如遗嘱原件、与遗嘱设立过程有关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遗嘱人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的医疗记录等。这些证据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总之,处理遗嘱继承纠纷需要谨慎对待各个环节,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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