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有哪些需要完善的若干问题?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是处理企业等市场主体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不过,目前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首先是破产申请主体方面。在我国,一般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和清算责任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主体,例如企业的职工,他们与企业的破产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但却没有明确的申请破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然赋予了特定主体申请破产的权利,但范围相对较窄。从法律原理来讲,扩大破产申请主体范围,能让更多与企业命运相关的主体参与到破产程序中来,更全面地保障各方利益。 其次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业务等重要事务,其专业性和独立性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公正和效率。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报酬确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在选任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非专业因素的干扰,导致选任的管理人不能很好地胜任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缺乏对指定过程的有效监督机制。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能确保管理人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再者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是让困境企业重新恢复生机的重要制度。但在实践中,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企业可能不符合合理的重整条件却进入了重整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导致重整失败。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制度有相关规定,但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提高重整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成功率。 另外,在跨境破产问题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企业的破产案件日益增多。我国目前在跨境破产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协助执行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当涉及到境外资产和境外债权人时,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国际上有一些通行的做法和原则,我国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更好地应对跨境破产问题。 最后,信息披露制度也有待加强。在破产程序中,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对于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知情权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在破产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细致和严格。这可能导致各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决策,影响破产程序的公平和效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能让各方更好地了解破产企业的真实情况,从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