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案件有关管辖权有哪些问题?


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权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对涉外婚姻纠纷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划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明确管辖权至关重要,它能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 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与外国有联系的婚姻。管辖权则是指法院受理和审判特定类型案件的权力。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涉外婚姻案件中,有多种情况国内法院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一对中国夫妻在国内结婚后前往外国定居,当他们在外国遇到离婚诉讼管辖权问题时,若外国法院不受理,他们就可以向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即使他们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但遇到管辖权问题时,国内的相关法院依然可能对其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 对于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涉外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例如,丈夫在国外居住,妻子在国内居住,无论是妻子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还是丈夫在国外法院起诉后妻子又在国内法院起诉,国内法院都可以受理该案件。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双方都在国外,但只要还未定居,国内的相关法院依然有权力受理他们的离婚案件。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情况下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权归属。 总之,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权规定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遇到涉外婚姻纠纷时,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