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间的继承权应注意把握哪些问题?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在实际操作中,有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把握。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间继承权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意味着只要男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即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彼此之间就享有法定的继承权。这里的合法夫妻关系是行使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只是同居关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则不享有法定的相互继承权。 其次,关于继承的范围。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需要先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例如,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去世时,要先将房产的一半分给在世的配偶,剩下的一半才作为去世一方的遗产进行继承。 再者,继承的顺序问题。在法定继承中,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去世后,在世的配偶和去世一方的子女、父母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那么遗产的分配将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遗嘱中明确排除了配偶的继承权,那么配偶将不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但如果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或者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仍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最后,关于继承权的丧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如果夫妻一方存在上述情形,将丧失对另一方遗产的继承权。总之,夫妻间的继承权涉及多个法律要点,在实际处理相关问题时,需要仔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