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男为赚广告费编写恶意程序是否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要判断IT男为赚广告费编写恶意程序是否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简单来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IT男为赚广告费编写恶意程序的行为,如果该恶意程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了破坏,例如让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对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了删除、修改、增加等操作,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就很可能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里的“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使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遭受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等。 然而,如果编写的恶意程序虽然存在一定不当,但并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就不构成此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就是合法的,可能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也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恶意程序的功能、造成的后果、编写者的主观故意等。总之,为了赚取广告费而编写恶意程序是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一旦被认定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