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江苏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我和另一半在江苏,现在打算离婚,我们有个孩子,都很想争取孩子抚养权。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像我们这种情况,孩子抚养权到底会怎么判,是根据什么标准来决定的,希望能了解具体法律规定和判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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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夫妻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定。 首先,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那么可以自行协商孩子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相关内容。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尊重该协议,但要是协议内容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除外。若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院也会尊重该协议。 对于子女年龄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不过,如果母亲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又或者因其他原因,像母亲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无法抚养子女等,子女也可随父亲生活。此外,要是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当双方对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时,法院会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也可以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若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裁决。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时,应考虑子女的个人意愿。但这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只有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条件时,法院才会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地考虑子女的意见 。 相关概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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