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部分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它明确了不同罪名在达到何种数额时会被认定构成犯罪,这对于司法机关准确量刑和公民了解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有着关键作用。 首先,关于诈骗罪。根据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这意味着,当诈骗金额达到六千元,就会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一旦盗窃金额达到二千元,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者,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数额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可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除了数额标准外,还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来进行定罪量刑。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