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间借贷有哪些规定?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江苏省在处理民间借贷相关事宜时,会依据一系列国家层面的法律以及江苏省自身的一些司法指导意见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合同效力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来说,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间借贷合同就是有效的。例如,双方自愿签订借款合同,明确了借款金额、用途等内容,该合同通常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等情形,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关于利息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江苏省,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利息纠纷时,也是以此为重要依据。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在诉讼时效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江苏省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债权人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另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发布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审判指导意见等,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供更细致的指引。这些指导意见会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规范和解答,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参考,也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总之,在江苏省遇到民间借贷问题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各项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