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哪些是不赔偿的?
我遇到了一些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事,不太清楚具体的赔偿范围。想知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到底哪些情况是不会进行赔偿的呢?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是根据不同案子有不同判断标准呀,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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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一些不赔偿的情况。首先,精神损害部分通常不赔偿。精神损害就是比如因为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畴。这是因为刑事诉讼着重解决犯罪行为带来的物质损失问题,精神损害相对主观,较难准确衡量。 其次,对未来有潜在获得可能性或需通过艰巨努力方可获得的实体经济利益不赔。比如说,受害人本来计划未来通过某项复杂且不确定的商业活动获利,但因犯罪行为无法进行,这种未来潜在的利益一般不在赔偿范围内。 再者,若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财物,应依法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此时受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例如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骗取了受害人财物,这部分财物是要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而不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另外,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构成犯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但会告知其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途径。这是因为国家机关职务侵权有专门的国家赔偿程序来处理。 相关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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