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在吉林,离婚房产的分割与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并不因地域有所不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房产的归属情况。如果该房产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这套房产仍归该方所有,不参与分割。比如,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离婚时该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 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分割房产时一般均等分割。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分割房产时,会适当照顾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和女方的权益。三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将房产分给更需要的一方,以保障生活的便利性。 对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方式,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如果双方都想要房产,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房产,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一方想要房产,另一方不想要,获得房产的一方需按照市场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产,可以将房产拍卖或变卖,然后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另外,如果房产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实际分割房产时,还可能会涉及到房贷未还清等复杂情况。如果房产有贷款,通常会根据房产的归属,确定剩余贷款由哪一方继续偿还。比如,房产归一方所有,那么该方就需要继续承担剩余的房贷。同时,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总之,离婚房产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建议在处理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