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是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而制定的。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面,条例也有详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时,劳动合同终止。 此外,《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还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