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排污侵权的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
我家附近有几家工厂,他们都有排污行为,导致周边环境被污染,我家农作物也受到影响。现在想找这些工厂索赔,但不清楚他们共同排污侵权时,责任是怎么划分的,想了解一下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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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排污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污者,共同实施排污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划分对于确定每个排污者应承担的赔偿份额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共同排污侵权而言,如果多个排污者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实施排污行为,他们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排污者要求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该排污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共同排污者追偿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多个排污者可能并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只是各自的排污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这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共同排污侵权,会根据每个排污者的排污量、排污方式、污染物的种类和毒性等因素来确定责任大小。比如,某个工厂排污量大、污染物毒性高,那么它可能承担相对较大的责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每个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如果某个排污者的排污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它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起到次要作用,则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各个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那么各排污者可能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共同排污侵权的责任划分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每个排污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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